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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侯亚鹏与安阳市恒信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亚鹏,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恒信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小营工业园区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亚鹏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恒信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侯亚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侯亚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国务院《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亚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