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金侠与马凤春、王国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045号原告:刘金侠,农民。委托代理人:武茂征。被告:马凤春,农民。被告:王国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龙。被告:张守君,司机。被告:王坤,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仓。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负责人:曹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侠与被告王国敏、张守君、王坤、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唐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侠于2015年10月9日以与被告马凤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凤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侠撤回对被告马凤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在判决书中列明。审判员 赵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