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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国禄与李元善、李鸿、李建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禄,李元善,李鸿,李建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黄国禄。被执行人李元善。被执行人李鸿。被执行人李建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禄与被执行人李元善、李鸿、李建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元善、李鸿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国禄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计付利率计算,从2013年3月14日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建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元善、李鸿、李建隆未按时履行偿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元善、李鸿、李建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后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案款,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李建隆实施拘传,申请执行人黄国禄与被执行人李元善、李建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元善、李鸿、李建隆在已支付案款2000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借款本息40000元,申请执行人黄国禄放弃对剩余利息的追偿,案件受理费675元申请执行人黄国禄不再向被执行人进行追偿。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由被执行人李建隆支付剩余案款本息40000元及执行费5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建隆就偿付金额40500元对被执行人李元善、李鸿取得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国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