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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台江供电局申请执行台江县四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台江供电局,法定代表人万天云。被执行人台江县四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超。本院在执行台江供电局申请执行台江县四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台江县四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其机器设备,并将执行所得执行款依法分配给台江供电局80000元,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吴学仁代理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