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元仙与方向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仙,方向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610号申请执行人张元仙。被执行人方向定。原告张元仙与被告方向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5日作出的(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6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