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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委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江苏山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芯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委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严云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芯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84127-2号。法定代表人邵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芯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宜和商初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江苏山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4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和商初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