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何晓兰、何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何晓兰,何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告何晓兰,女。被告何彦军,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何晓兰、何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晓兰、何彦军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何晓兰、何彦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3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