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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朋朋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20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被告韩朋朋,男,汉族。被告陈兆红,女,汉族。被告韩冰,女,汉族。被告刘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朋朋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山审 判 员  杨保存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包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