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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580号原告郭XX,女,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繁峙县神堂堡乡人。被告王XX,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