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闻斌与诸暨市世纪之星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斌,诸暨市世纪之星服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769号原告:闻斌。委托代理人:朱小伟、徐登杰。被告:诸暨市世纪之星服装厂。负责人:王国营。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斌与被告诸暨市世纪之星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依法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闻斌负担。审 判 员 周迪光代理审判员 周 滨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