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执字第01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扬州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与卢海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卢海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280-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三垛镇二沟集镇。法定代表人吕明珍,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海之。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海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邮三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卢海之尚欠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4980元,被执行人卢海之自愿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980元;若被执行人卢海之按上述期限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若被执行人卢海之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对剩余货款10000元不作放弃,并有权就被执行人卢海之所欠的全部货款104980元中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高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利达饲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除一辆小型汽车其他法院已查封、违法未处理;一处房产已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一辆小型汽车其他法院已查封、违法未处理;一处房产已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三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