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毛宗林与宋照兴、宋阳、杨智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宗林,宋照兴,宋阳,杨智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毛宗林,男,汉族,1941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但智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照兴,男,汉族,1942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宋阳,女,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杨智贤,女,汉族,1947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毛宗林与被告宋照兴、宋阳、杨智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在依法向被告宋照兴、宋阳、杨智贤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无法直接向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毛宗林与被告宋照兴、宋阳、杨智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焦恋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