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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孙世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孙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0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负责人陈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世全,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世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亭商初字第0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393.9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世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2393.9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