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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志国、刘军等十七人与王庆文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国、刘军等十七人,王庆文,白城市洮北区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姜志国、刘军等十七人,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庆文,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粮食局,地址白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旭东。姜志国、刘军等十七人与王庆文、白城市洮北区粮食局所有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庆文、白城市洮北区粮食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志国、刘军等十七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相关物品,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庆文、白城市洮北区粮食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志国、刘军等十七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庆文、白城市洮北区粮食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志国、刘军等十七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