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无业,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6月28日被株洲市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因吞食异物同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京艳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陶某从湘潭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采取用钥匙套锁的方式,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共计31台。经物价部门鉴定,其中8台被盗的摩托车、电动车价值23780元。被告人陶某将其中30台摩托车销赃给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的流动人员,从中非法获利2.3万余元。被告人陶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108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书证;被害人谭某甲等31人的陈述;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对案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陶某从湘潭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采取用钥匙套锁的方式,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共计31台。经物价部门鉴定,其中8台被盗的摩托车、电动车价值23780元。被告人陶某将其中30台摩托车销赃给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的流动人员,从中非法获利22600元。被告人陶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108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2日下午,在株洲市石峰区万博垅建材市场内,被告人陶某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常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大众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2、2015年1月8日21时许,在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栋楼下,被告人陶某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甲停放的一台黄色金鹰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3、2015年1月16日晚,在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世纪金典网吧楼下,被告人陶某以套锁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的一辆红色双枪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4、2015年1月23日晚,在株洲市石峰区果园村8栋楼下,被告人陶某以套锁方式盗得被害人易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重庆望江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950元;5、2015年1月26日白天,在株洲市石峰区香博堡7栋楼下,被告人陶某以套锁方式,窃得被害人汤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巧格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6、2015年2月5日晚,在株洲市石峰区香博堡7栋楼下,被告人陶某以套锁方式盗得被害人肖某甲停放的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7、2015年2月12日下午,在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北星小学附近,被告人陶某以套锁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8、2015年2月9日凌晨,在株洲市石峰区洪福花园3栋楼下,被告人陶某以套锁方式窃得被害人瞿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金狮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180元;9、2015年2月14日凌晨,在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志伟宾馆门口,被告人陶某以套锁方式窃了取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10、2015年3月8日晚,在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步步高超市旁巷内,被告人陶某以套锁方式窃得被害人袁某甲停放的一辆白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11、2015年3月15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怡心花园12栋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左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兵力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12、2015年3月16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果园村92栋1单元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蓝色光速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13、2015年3月18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美美网吧门口,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乙停放的一辆白色新宝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520元;14、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乡先锋村八组26号门口(市三中附近),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15、2015年3月24日白天,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丁山小区1栋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陆虎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16、2015年3月6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南苑小区内,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凌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东力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17、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云峰阁29栋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余某停放的一辆棕色希迪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320元;18、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清石广场大都会茶楼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袁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优狐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19、2015年3月30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怡心花园12栋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莫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巧格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20、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清石广场化校门口,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向孟良一辆黄色广本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21、2015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清石广场中成化工宿舍6栋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黑色迅鹰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22、2015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果园村13栋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叶某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23、2015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钢材市场附近的公交站边,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马作为的一辆红色望江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040元;24、2015年4月13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北路三水厂宿舍8栋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谭某乙的一辆白色豪达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420元;25、2015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兴城大厦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肖某乙的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26、2015年6月3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大坡28栋楼下,以套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文某的一辆蓝色金狮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27、2015年6月1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株化生活区四区6栋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成某的一辆黑色迅龙牌踏板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800元;28、2015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清石广场无极网吧门口,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丙的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29、2015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果园村89栋楼下,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彭某的一辆绿色踏板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30、2015年6月8日白天,被告人陶某流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北雅医院内,以套锁方式窃取被害人颜某的一辆绿色巧格牌摩托车,并将该车骑至湘潭八仙桥摩托车二手市场,销赃得款700元;31、2015年6月27日下午,在株洲市石峰区清石广场“新环境房屋中介”门口,被告人陶某将一辆没有拔钥匙的绿色立马牌电动车偷偷骑走,被当场发现并抓获。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2850元。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书证;被害人谭某甲、常某、杨某甲等31人的陈述;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对案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陶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陶某犯罪所得赃款22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陶某退赔受害人常辉光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杨幼章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陈志龙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退赔受害人易光辉经济损失人民币2950元、退赔受害人汤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肖定荣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王珣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受害人瞿海波经济损失人民币2180元、退赔受害人刘俊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受害人袁涛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左勇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受害人陈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杨嘉德经济损失人民币2520元、退赔受害人刘正科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受害人徐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凌好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受害人余佳经济损失人民币3320元、退赔受害人袁干红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莫军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孟良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受害人王双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受害人叶伟伟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马作红经济损失人民币3040元、退赔受害人谭天敏经济损失人民币3420元、退赔受害人肖军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文志科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受害人成望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受害人刘智峰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受害人彭杨阳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受害人颜未芳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陶某的刑期自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退赔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京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