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永庆与孙淑坤房屋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庆,孙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庆,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淑坤,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杨永庆与被执行人孙淑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将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文化家园F栋6单元402室交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00元,执行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暂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