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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汪亮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汪亮。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48-818号。代表人田玖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汪亮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