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彬与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390号原告:王彬。被告:西���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邵勇,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西安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0元。审 判 长 贺雪涛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