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邬某某离婚后财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2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