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邬某某离婚后财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2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