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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青某某、冯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华,冯兴元,青志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华,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冯兴元,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青志蓉,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申请执行人陈少华与被执行人冯兴元、青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兴元、青志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少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3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刘 星审判员 曾 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荣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