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永金与罗振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罗永金,男,住广东省四会市。被执行人罗振坚,男,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永金与被执行人陈振坚企业名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永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其文审 判 员 陈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冠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