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出生于1953年12月28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执行人韦某某,男,出生于1956年2月26日,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人。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汉台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折价款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韦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