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5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湛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庆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某为牟利,利用在上海X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担任司机及司机组长的职务便利,单独伙同他人,使用公司车牌号为沪BRXX**的货运车及公司所提供的燃油和苏通卡,运输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货物,累计侵占顺啸丰公司燃油费、过路费共计人民币12,600余元。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代为向被害单位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向某某、窦某某、周某某的证言,顺啸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情况说明、证明、GPS行车日记异常调查表、沪BRXX**车辆2014年6月至11月使用记录、沪BRXX**车辆2014年过路费使用明细单、沪BRXX**车辆2014年每月的百公里油耗数据表,相关退赔收据,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12,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亲属在案发后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赵系初犯,认罪,已退赔等为由,请求对赵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