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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海天商贸与宿建国、冯晓娟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海天商贸有限公司,宿建国,冯小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58号原告易县海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大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宿建国,男,成年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易州镇东市村,村民。被告冯小娟,女,成年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易州镇东市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海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建国、冯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海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县海天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海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5元,由原告易县海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樊 宁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