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操卫国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操卫国。被告: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操卫国诉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