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孔某某,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孔凡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