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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亚红与汤树锋、范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红,汤树锋,范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吴亚红。委托代理人方正静,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树锋,现下落不明。被告范红霞,现下落不明。原告吴亚红与被告汤树锋、范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亚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正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树锋、范红霞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2日,被告汤树锋因经营之需具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5%。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汤树锋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因汤树锋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范红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两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汤树锋具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5%。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汤树锋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靖江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汤树锋、范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被告汤树锋向原告借款40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树锋向原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其长期拖欠,显属违约。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树锋、范红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亚红借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赵培松人民陪审员  范跃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