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国亮与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金色家园健康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亮,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健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金色家园健康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40号原告张某亮,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贺高华。被告某健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金色家园健康药店,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张某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