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兴权、胡春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兴权,胡春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博,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兴权。被告胡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兴权、胡春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84元,减半收取3942元,原告已预交3942元,本院退还原告1971元。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孔 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樊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