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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丁正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丁正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914号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兴鹏。委托代理人刘德荣。被告丁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丁正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双方纠纷已不存在。原告依此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已付)。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惠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