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娜与被告别凤菊、别良文、孙文华、南阳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别风菊,别良文,孙文华,南阳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杨娜,女。委托代理人孙玉宛、龚广晓,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别风菊,女。被告别良文,男。被告孙文华,男。被告南阳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别风菊,任公司经理。原告杨娜与被告别凤菊、别良文、孙文华、南阳澍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娜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退还原告杨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伟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