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民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康莉与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委托代理人王兴朝,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莉。委托代理人王国虎,凉州区黄羊镇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瑞因与被上诉人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朝,被上诉人康莉的委托代理人王国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上诉人张瑞以案涉85000元非借款而系双方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为基础抗辩,而根据已查明事实,上诉人张瑞与被上诉人康莉之间确实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全面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处。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张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毛晓明审 判 员 魏君鸿代理审判员 杨海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