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兆林、冯岩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兆林,冯岩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董事长。被告:郑兆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冯岩春,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兆林、冯岩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兆林、冯岩春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兆林、冯岩春银行存款6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方 瑛人民陪审员 杨秋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