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杨某,景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姜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春雷,男,汉族,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住通江县板桥乡黄村坪三社。委托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被告景某某,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5年11月13日原告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某、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