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玉琴与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琴,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816号原告苏玉琴,武汉市国棉二厂退休工人。被告夏涛,原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警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琴诉被告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琴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琴撤回对被告夏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00元由原告苏玉琴负担。审判员 夏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容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