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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玉琴与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琴,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816号原告苏玉琴,武汉市国棉二厂退休工人。被告夏涛,原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警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琴诉被告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琴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琴撤回对被告夏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00元由原告苏玉琴负担。审判员  夏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容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