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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文英与方娟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英,方娟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潘文英。被告:方娟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英与被告方娟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黛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