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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少辉、莫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少辉,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莫然,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少辉、莫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郭少辉、莫然分期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如未依照协议具体内容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洪审 判 员  孙建文代理审判员  邹武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