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寿轩、朱晓娜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寿轩,朱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彭清举,局长。委托代理人邓达祥。委托代理人梁毅。被执行人陈寿轩,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214。被执行人朱晓娜,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246。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珠海市香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已更名,即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珠香计生征决字(香湾)(2014)第0806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陈寿轩、朱晓娜于2002年4月19日超生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寿轩、朱晓娜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8052.6元。由于被执行人陈寿轩、朱晓娜未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3052.6元,并提供下列材料:1.计划生育申请执行书;2.调查笔录;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4.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5.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6.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7.结婚证;8.出生医学证明;9.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送达回证;10.《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录)。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明确,由于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的第三、四期社会抚养费缴纳时间未到,现变更执行申请,只申请执行第二期到期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珠香计生征决字(香湾)(2014)第0806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珠香计生征决字(香湾)(2014)第0806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陈寿轩、朱晓娜,被执行人陈寿轩、朱晓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并在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后,缴纳了首期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000元。2015年8月15日第二期社会抚养费到期后,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陈寿轩、朱晓娜至今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被执行人陈寿轩、朱晓娜在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中所作���保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期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计生征决字(香湾)(2014)第0806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第二期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梦辉审判员 冯丽萍审判员 董咏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