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仲三与李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242号原告王仲三,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祥忠,男,194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三诉被告李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仲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仲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仲三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