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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仲三与李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242号原告王仲三,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祥忠,男,194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三诉被告李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仲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仲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仲三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