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俊利与闫红涛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俊利,闫红涛,李利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441号申请人:杨俊利,女,1976年10月15日生。被申请人:闫红涛,男,39岁,汉族。被申请人:李利彩,女,39岁。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利彩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领秀城28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琨所有的(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100259**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利彩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领秀城28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