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瑞娟与庄尧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娟,庄尧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李瑞娟,农民。委托代���人:卓存通。被告:庄尧军,又名庄尧君,农民。委托代理人:竺学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娟诉被告庄尧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瑞娟负担。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