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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瑞娟与庄尧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娟,庄尧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李瑞娟,农民。委托代���人:卓存通。被告:庄尧军,又名庄尧君,农民。委托代理人:竺学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娟诉被告庄尧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瑞娟负担。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