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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养军与邢台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养军,邢台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高养军。被申请人邢台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花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籍社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高养军诉被申请人邢台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养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邢台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E×××××轿车一辆,并提供王立兵名下冀E×××××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养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台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E×××××轿车一辆。查封王立兵名下冀E×××××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