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大连滨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滨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大连滨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财。委托代理人:邹红媛,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滨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滨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