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陡沟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熊寨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王某1,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邓秀力,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强、路建华和被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秀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生育一男孩和某。婚后双方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夫妻关系紧张,现已经过着分居生活一年多,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现在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并愿意抚养婚生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王某1答辩意见是,与原告张某没有矛盾,感情很好,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农历2月2日双方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分别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子猛和2013年2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2。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夫妻作为家庭重要成员,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互敬互谅,共建和睦家庭。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原告张某并没有向我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王某1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若原、被告双方加强相互交流和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