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邸水珠申请执行曹永茂、康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水珠,曹永茂,康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35-1号申请执行人邸水珠,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永茂,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瑞莲,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邸水珠与被执行人曹永茂、康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7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康瑞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永茂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康瑞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至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二、划拨被执行人曹永茂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至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