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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杜光阔与莒县龙山镇花崖头社区刁家庄村经济合作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阔,莒县龙山镇花崖头社区刁家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莒行初字第29号原告杜光阔,男。委托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明高,男。被告莒县龙山镇花崖头社区刁家庄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杜光正,该社主任。原告杜光阔诉被告莒县龙山镇花崖头社区刁家庄村经济合作社要求被告为原告在本村申报规划宅基地一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光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光阔负担。审 判 长  赵纪刚审 判 员  戚建义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