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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苏荣法与蓝斌桃、曾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法,蓝斌桃,曾继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苏荣法,农民。被告:蓝斌桃,农民。被告:曾继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荣法与被告蓝斌桃、曾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荣法以被告蓝斌桃、曾继飞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荣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苏荣法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