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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国右、秦欢欢、高欣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国右,秦欢欢,高欣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34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豪兵、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右,男,32岁。被告秦欢欢,女,29岁。被告高欣卫,男,32岁。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国右、秦欢欢、高欣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