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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41号申请人薛某某,男,1952年8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邱某某,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申请人刘某某,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予以结案。执行费82551元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