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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4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邓超与阿克苏市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超,阿克苏市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665号原告邓超,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市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南大街59-1号。法定代表人李仁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超诉被告阿克苏市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超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鑫 微信公众号“”